(一)博士后概念
博士后制度——在我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里设置一些特殊职位,遴选刚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人员到这里,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规定条件,评审出一些学术水平较高、科研和后勤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批准其在某些学科内招收国内外刚刚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规定条件,评审出一些科研条件较好、技术水平先进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与设立流动站的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在企业从事研究工作。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特点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经批准并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在国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里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其基本特点为:
1、“博士后”表明的是一种经历。博士是最高学位。因此,“博士后”既不是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也不是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
2、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流动站从事的工作纯属科学研究,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即使是在高等学校,也不能理解为搞教学工作。
3、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学生。对他们在流动站工作要同其他正式职工一样计算工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奖励、公费医疗、劳动保护等各种待遇。
4、对设站单位来讲,博士后是有期限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设站单位的正式编制,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流动站去。因此,在其获得固定工作岗位前,实际上处于流动状态。
(三)博士后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
1、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派适当负责人和专家,于1985年7月成立了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其职责为:根据国家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我国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和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审议确定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单位;作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主管机构,指导基金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2、博士后管委会学科专家组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家组(亦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学科专家组)。每个专家组均聘请学术水平高,有名望,熟悉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情况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对申请设站的单位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者评审。
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办事机构,目前设在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主要负责博士后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1)在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
(2)编制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具体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评审;
(4)指导和协调全国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5)统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后专款,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的预决算,申请经费及办理拨款;
(6)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落(迁)户、工作分配等的有关手续;
(7)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8)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人事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协调工作,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设立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此后,一九九○年五月成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基金会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领导,实行理事会领导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任务是:
(1)做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计划管理及运筹增值工作;
(2)开拓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扩大基金来源;
(3)做好基金资助的评审工作,并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4)同国内外各种基金会组织进行交流和合作;
(5)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扩大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效果。
5、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厅(局)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调查了解检查督促本地区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牵头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国家投资建造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使用工作;关心和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问题等。
6、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
为充分发挥地方人事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推动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目前已批准吉林、辽宁、黑龙江、上海、广东、湖北、江苏、四川八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省市统一归口管理本省市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就是说,全国博管办将日常博士后管理工作下放由试点省市管理。试点省市的管理部门除担负上述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外,还负有以下职能:
(1)在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对本省市各申请单位向全国博管办提出初步意见;
(2)制定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协调国家资助名额的使用;
(3)负责本省市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
(4)负责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和出站工作分配,同时为进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等手续;
(5)根据本省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细则。
7、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各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博士后工作也有重要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计划;协调本部门各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解决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8、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部门
(1)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简称设站单位)各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事务。各设站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博士后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各设站单位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a)制定本单位每年培养招收博士后的计划;
(b)组织协调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及后勤等部门的关系,切实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工资福利及住房等各方面的问题,关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做好服务工作;
(c)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出站管理,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要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招收人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手续由设站单位按照该单位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办法办理,他们的户口可落在试点企业所在地或设站单位所在地;
(d)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的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他们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要与企业组成共同的专家组,指导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并共同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e)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和企业划拨到设站单位的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组织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包括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基金的申请);
(f)宣传我国博士后制度。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主要执行部门,在与设站单位的分工合作下,完成企业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培养工作。具体职责是:
(a)制定本企业每年招收、培养博士后的计划。招收名额不占设站单位招收计划的名额限制;
(b)组织协调本企业科研、人事、财务及后勤等部门的关系,切实解决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工资福利及住房等方面的问题,关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做好服务工作;
(c)根据本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要,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研究项目;
(d)与设站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
(e)与设站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f)具体负责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的管理,与设站单位合作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他们的科研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g)与设站单位协调,安排本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h)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和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具体数额由企业与设站单位双方商定)等后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