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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的管理及有关待遇

在职博士网             来源: 北师大在职博士网整理

     1、博士后在一个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1)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如因研究项目进度等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经试点企业与设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备案。
    (2)根据博士后的基本特点,各设站单位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签订协议的管理办法,即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与其签订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其中,对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奖、专利、著作、论文等),是由单方享有还是双方共享,须事先达成明确的协议。
    (3)要针对博士后管理工作特点并参照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办法制定对博士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出站考核的标准及实施办法。定期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协议履行情况检查和监督,同时逐步建立起合理考核和奖励办法。
    (4)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设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设站单位各级组织的领导;同时设站单位也应把博士后作为正式职工对待,不能作为学生管理,努力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为其科研和生活尽可能创造更好的条件。

    2、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住房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2)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工作、升级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期间的工资标准。
    (4)企业博士后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收入应与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当。如其工资、津补贴总额相对较低,差额部分由试点企业根据企业财务规定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情况予以补足。
    (5)在站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参见《关于军队博士后流动站和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4号)。
    (6)博士后除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书报补贴等)外,并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

    3、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的有关规定
    (1)博士后流动期间,在设站单位落常住户口。其被批准进站后,即可到人事部专家司(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管理部门开具户口落户的介绍信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先到设站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博士后流动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的未就业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设站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出具证明,为他们办理暂住户口(即临时户口)手续。
    (3)博士后在第一站工作期满流动到第二站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户口等手续仍按以上的规定办理。

    4、博士后配偶工作安排和子女入幼、上学问题的有关规定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其配偶申请随其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可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工作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各有关部门、单位均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如所在单位对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确有困难,应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将档案转至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在站的现役军人和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与配偶分居两地,其配偶为军队干部的,可按组织系统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配偶借调到设站单位所在驻军单位工作,借调期与博士后在站期相同,不占该单位编制员额。博士后出站后,其配偶须回原单位工作或另行安排。
    (2)各设站单位应积极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安排临时工作,如果在本单位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位置,可推荐他们或由他们自己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在寻找和应聘工作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博士后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为他们介绍工作或用人单位在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时,可向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原工作单位或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了解其本人情况,必要时可调档了解情况。
    (3)如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需由双方协调解决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其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则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4)各设站单位在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申请时,应与申请者本人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安置问题,并明确具体的解决办法。各设站单位在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时,如果经费困难,可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每月提取不超过200元,作为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如果设站单位没有条件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或其配偶(属大中专学生、研究生、出国人员除外)由于某种原因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设站单位可将上述每月不超过200元用作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酌情发给该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作为对他们的生活补贴(此补贴实为补贴博士后配偶,不纳入博士后个人所得税)。
    (5)博士后子女上学、入托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不能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中学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中学;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博士后子女入幼、上小学、报考(转入)中学以及报考高等院校等,均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北京地区凭人事部专家司)的介绍信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博士后在办理子女上学、入托手续时,也应遵守当地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应跨地区入学,出站后将子女转入子女户口所在地所属学校(主要针对设站单位较集中的地区)。

    5、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博士后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中、高级技术工作者,属国家正式职工,但又不列入设站单位的编制。鉴于这种情况必须对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采取适当的办法解决。
    (1)凡申请做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经设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审核,并被批准进站工作后,即认定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任职资格。
    (2)博士后在第一站或第二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可不受资历限制,在离站前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对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应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件》、《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件》进行评审,由设站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博士后出站前进行。
    博士后应按照设站单位的要求,递交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论著、研究报告及博士后工作总结等。设站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其德才表现进行评议,提出是否符合副研究员(研究)或副教授(教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意见,然后按正式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权限审定。评审结果须报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试点省(市)管理部门和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4)由于博士后进站时间不定,建议各设站单位在对博士后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灵活的措施和办法,如通讯评议等(鉴于目前许多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的数量较大,博士后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也可与设站单位职工的职称评审工作一同进行或出站后再由接收单位委托原设站单位评审)。此外,对申请评定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对其教学工作能力应做适当考核,但不必要求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5)企业博士后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由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设站单位具体负责。

    6、在站期间博士后出国的规定
    为保证博士后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但根据工作需要,设站单位可安排他们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还应得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原所在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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