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近期民办园暴露出来的“病毒灵”事件中,教育部门认为自己只具备对民办园的业务指导职能,而非全面监管;卫生部门认为自己只对民办园行使基本的卫生防疫职能,而无法实际监管;而药监、食监的说法也与教育、卫生部门如出一辙。在这样各个部门都管一点儿、各个部门又不能“齐抓共管”的现实下,教育改革所需要的系统性社会支持环境则难以成为现实。
(2)部门利益至上主义与权力的排他性特征。在市场经济改革以前,部门利益更多表现为政治利益,而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之后,部门利益则更多表现为赤裸裸的经济利益。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公共服务又需要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就会充分利用其手中的公权力为官员私利、为部门私利服务,使部门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利益之上,造成不可预见的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与道德风险。各种发生于教育改革过程中的人浮于事、相互推脱、区域思维、政策封锁现象是部门利益至上主义的典型表现。
部门利益是以部门权力为前提的,也是通过权力的排他性使用来实现的。表面看来,政府各职能部门是以权责一致为基础进行划分的,倘若部门职能已分化成功,基于职能或专业分工的“柏林墙”也就已经形成。这些“墙壁”对内部信息实行封锁,对外部信息则实行绞杀。[11]每一个部门不仅要把本部门拥有的权力发挥得淋漓尽致,而且,还要发挥权力的生产性,让权力带来利润、扩张或殖民,由此造成权力的无所不能和无处不在。
三、伙伴性政府关系:教育改革和发展政府支持的未来走向
我国当下的教育改革之所以会遭遇央地统筹支持困难、府际协调支持不足、部门协同支持不力,其根源还在国家的政治结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要想从根本上扭转纵向政府、横向政府、政府部门在教育改革诸多问题上的不协调,前提是实行国家与社会的协调、分权,建立政府间的伙伴性关系。从逻辑上来看,伙伴型府际关系可从超越等级、明确定位、协商对话等方面提供路径导向,将政府治理逻辑从“向心力”的命令机制、“离散力”的利益机制,推进到“耦合力”的协商机制,形成平等对话、民主参与、良性互动的伙伴型府际关系,减少各种冲突对教育改革造成的伤害。[12]
1.超越等级、去行政化
众所周知,我国教育改革的进程是在各个政府间等级分明、界限清晰,然而又权责混乱、相互推诿的情境下展开的,改革者不得不将很多精力用于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关系,使改革过程内耗过高、成本膨胀。因此,重要的调整方向为虚化等级约束与行政限制,倡导协商沟通、平等对话、谈判博弈,将政府间关系从封建父子式的科层制权力型关系引导到平等化治理型关系上来。
在我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级别以及附属在行政级别之上的威权使人们对政府间平等关系建构望而却步。如果进行行政级别与行政权力的溯源,我们就会发现行政级别、行政权力只不过是政治制度设计者以“广域公意”来代表“全域民意”的行为。因此,既然行政级别只不过是人为赋义的产物,那么,当其严重影响到改革进程的成功,影响到国民对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认识时,就有必要正本清源,消除人们对行政级别的膜拜意识,使政府间关系回到平等对话上来,跳出条条制约、条块牵制的行政思维窠臼,使权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不平等的行政级别是人为制造的,平等互赖的伙伴型府际关系也是可以被“发现”、被再造的。一旦政府间关系归于“去行政化”,那么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的意识就会在平等化实践中被不断唤醒。而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服务内容,就能从服从政治需要的控制方式转向服从发展的成长方式,教育改革活动也就不会再次遭遇传统的、带有政治控制色彩的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可能走向跨越政治的、行政的、地理的边界,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
2.明确定位、权责对应
虚化行政级别并不意味着减弱政府责任,更不意味着政府的消亡。相反,在超越政府间由行政级别所带来的权力暴力、相互推诿后,要通过宪法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各自权限与义务,要通过地方组织法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地方政府与其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格局,要在主体间性的立场上,将央地关系、府际关系、部门关系建立在宪政秩序与契约精神的基础上。
追溯中国近代法制史,我国自1908年后便陆续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厅州县地方章程》,由此揭开了我国地方自治的帷幕。[13]1947年,宪法第十章与第十一章也规定了“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和“地方制度”,对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及至今天,当教育改革一次又一次地因为政府间权责不清、协调不力而无法推进时,将政府间关系回归到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法治轨道上尤为迫切。只有政府间行政性关系被弱化了、治理性关系被加强了,教育改革才能获得来自各级政府的体制支持、政策支持、财政支持。
3.协商对话、共同实践
政府间伙伴关系建构关键是府际心理能量场的营造与认同。当政府之间具有了一家人意识,相互信任、声望共享、彼此尊重、目标一致时,府际之间的公共能量场就基本形成,并为政府间的各项平等合作提供了社会基础。
伙伴型政府间关系不应成为一场“政治秀”,而应成为回应民生重大关切的实践场。如前所述,我国当下的国家结构是典型的“职责同构”式,中央与地方相距遥远,通过一环一环的委托代理链而彼此关联。然而,委托代理链越长,政府间关系变异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通过将科层制结构扁平化、平等化,政府间的协商对话才能获得真正的平台。
诚然,伙伴型府际关系还只是一种理想追求,在几千年中央集权的治理背景下,平等、协调、合作这些概念还不容易进入政府的实际行动中。不仅是教育改革需要一个上下衔接、左右协调、内外配套的体制支持、政策支持、财政支持环境,我国的各项改革要想获得成功都离不开政府的系统性支持,离不开建立在主体间性基础上的伙伴型府际关系。
注释
①韩国《韩民族新闻》发表文章指出,当前中国的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河北、上海、辽宁、四川等9个省市的经济规模可同以色列、捷克、巴基斯坦、新加坡、丹麦、奥地利、希腊等国相媲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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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立强.授权体制:改革时期政府间纵向关系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09.
[3][7][10]刘祖云.政府间关系:合作博弈与府际治理[J].学海,2007, (1).
[4]周天勇.中央与地方机构设置和改革的思考[N].学习时报,2007-07-24.
[5]王海英.成功教育改革的系统设计、协同运行及效果评价[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5).
[6][12]蔡英辉.伙伴型政府间关系:中国府际治理的趋向[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2, (3).
[8][美]C. 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M].陈强,张永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9]熊文钊.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一场1和N的较量[J].人民论坛,2011, (25).
[11][美]拉塞尔·M. 林登.无缝隙政府[M].汪大海,吴群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3]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来源:《教育发展研究》2014年13/14期 作者: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