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我国独立董事的“丑闻”并不鲜见,出现这种局面不是单纯独立董事个人的问题,更多的是由于我国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缺陷造成的。鉴于此,在参阅大量关于独立董事方面的书籍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独立董事的聘用和约束机制进行研究,以期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我国独立董事的现状
据《南方都市报》2012年5月26日报道,从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到,6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EMBA中心主任徐经长至少兼任宝莱特、奥康国际、北京城建、北新建材、全聚德、荣之联6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横跨房地产、餐饮业、纺织服装、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建筑材料业。徐在这些兼职中所获津贴从2.9万元到8万元不等,合计达33万元。被网民赠与“最牛独董”的称号。网民称:“最牛的‘独董’,钱拿得过来,事管得过来吗?”而按证监会规定,独董兼任的上市公司最多不得超过5家(《南方都市报》2012-05-26)。
上市公司为何热衷请一些“花瓶”独董?上海某高校尹教授表示:“不少被聘任为独董的高校学者重学术而相对缺乏实务经验,基本不会对公司高层具体的管理提出太多意见。”某些独董既不独立,又不“懂事”,正好满足了一些上市公司管理者“不受牵绊”的愿望。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说:“独董拿人手短、吃人嘴短,他们很难独立发表不同的意见。”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现在的大部分独立董事来自于高学历高职称的律师、大学教授、专家学者,他们不但有自已的专职工作,同时兼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相当一部分甚至身兼数家公司的独立董事,他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依法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禁让我们质疑。
诸如此类的案例不少,它们最直接地揭示了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独立董事的构成。2004年5月,《上海证券报》推出了“中国资本市场系列调查报告”,其中的“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群体进行了问卷调查。接受抽样调查的共有26位独立董事,他们分别来自于北京、上海、天津等九个省市,所任职的上市公司涉及商业、运输、电力、科技等十余个行业,其中国有企业的比例占34%.
在反映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方面,这26份调查问卷因具备较高的代表性和真实性,从而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研究价值(《上海证券报》网络版)。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很多都是走形式主义,使得很多所谓的专家、学者占着独立董事的位置,拿着经营者给予的高额薪水却不能也不愿得罪“老板”而为投资者“说话”。很多单位的独立董事往往由公司职工、退休老干部等组成,在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力时也是缩手缩手、阻力重重。由于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普遍由控制股东控制,因此独立董事的提名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处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操纵之下。这种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将影响到独立董事行权的独立性。笔者曾就职的一家公司基本上是按投资额排名来确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独立董事,效果可想而知。综观东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表面看来,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比英美法等国家的更合理、更能起到独立监督的作用,但是如果能中西结合想必会使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更完善。实际则不然,很多专家学者反对引进西方的先进经验,名曰国外的制度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外国的制度在中国没有合适的土壤,必然会夭折。我们再回头看看日本,它的独立董事制度近似于我国,但是在1993年修改了相关法律,引进了外部检查人机制后,相当于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
其次是独立董事的薪酬问题。据业内人士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约有68.75%的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领取现金津贴,另有18.75%的人领取非现金的其他福利,12.5%的独立董事目前不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方式比较单一,激励机制还很不完善,给予独立董事的激励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比还不够匹配,要他们对公司重大决策出谋划策、承担责任是很困难的。
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薪酬的规定如下:“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被披露的其他利益”,“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对独立董事薪酬政策的相关规定相对比较简单、粗浅。
二、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
笔者认为,要消除制度上的弊端首先要让大家真正理解什么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一)结合中西方的优点,吸取其精华以修正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对于一项制度的安排,必须分析其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而有关制度的理论,又必须建立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对制度的评价,也要参照它的社会结果,并发现其中的逻辑。依据这一观点,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症结问题之一在于委托人行为扭曲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而这一问题的真正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1]。
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独立董事的比例、任职资格或条件、提名和选举、职权范围、薪酬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意见要求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范文件,它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引入证券市场,步入实施阶段。它的出台是强化制约机制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全面执行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9月11日,证监会发布《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足以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士”[2]。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其第三章第五节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这在法律的层面上强化了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成为评价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从独立董事的构成人员来源和比例入手防止行业黑幕
笔者认为,首先独立董事的人选不见得一定要从知名度很高的专家里挑选,因为他们一般都是身兼数职,无暇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如此一来自然对公司的情况了解不够,也就不能真正为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利益服务。相反,应该请一些专业的经理人士,并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这种培训不仅是业务上的培训,更应该是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当然,类似的活动应该由中介机构来完成,而不是董事会。其次应该借鉴深方大原的做法,聘请一定数量的海外人士做独立董事,而不是局限于中国境内的专家学者,这样可以更好地引进海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最后还应该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美国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根本是建立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优势的基础上的[3]。
(三)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制定相关制度来限制独立董事的兼职个数、任职时间、任职单位以及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的独立董事几乎都是兼职的,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再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会出现分身乏术的状况。同时兼任太多公司也会造成相关公司之间的信息被泄露的危险。在中国这样一个体系庞杂、国情特殊的国度里,再加上这样那样的内外原因,光靠提高个人的素质修养或者是所谓的自觉性去约束某一些人是万万不可的。古往今来,加大惩罚的力度,对违法者严惩不怠虽不是一劳永逸、立竿见影之举,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杀一儆佰的作用。对于严重违反独立董事制度的人员可以借鉴我国对“酒驾”的处理方法,除了吊销其资格,还要存入其个人档案。
(四) 完善独立董事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都是来自公司外部,往往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并且有自己主业的专家,所以激励独立董事更好地为公司服务,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声誉激励,因为独立董事很多都是社会名流,可能物质激励不是最重要的,声誉激励在某些方面可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二是物质激励也是较重要的方面,同时,物质激励的方式和支付主体的确定都需要关注。有必要对独立董事采用期权为代表的也即挂钩型酬金制度[4]。
对于一些忙于其他事务而只是挂名的独立董事实行按出席董事会的次数来付薪,以激励独立董事能真正了解公司情况并在董事会上发出自已的声音。
国外主要是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激励,而且实施这种激励的公司比例持续增长。对于独立董事执业收费,我国应该向社会公布明确的标准。而且笔者认为独立董事的收费也不应该直接由上市公司发放。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如果仍然坚持现行的发放方式自然会影响独立董事在发挥作用过程中的“独立性”。相反如果确定专门的第三方,由各上市公司按标准交纳独立董事基金,所有独立董事的劳务费由第三方来考核发放,一方面保证了独立董事的合法收益,一方面也避免了独立董事在发表自已意见时的缩手缩脚的尴尬。
(五)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健全
由于独立董事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会阻碍他们参与公司决策的动力,“少参与少犯错”的思想会限制他们的效用发挥。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被证监会罚款10万元,一个退休副教授每月的退休费有限,由于没有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他将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此为了让独立董事“放手去管”、让他们无后顾之忧而借鉴国外的做法,为独立董事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购买“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就变得至关重要。但是谁来为独立董事购买保险又出现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为独立董事购买职业责任险是上市公司的责任,这种责任有利于分散和减少董事履行职责的风险。独立董事投保职业责任险,按照发达国家的惯例,保费应由独立董事和聘请他的上市公司共同分担[5]。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由上市公司或他人来为董事责任险埋单。首先,由上市公司来为独立董事责任险埋单,实际上就是由股东为董事责任埋单。这实际上是转了一个圈以后,又把风险转嫁给了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其次,由上市公司来为董事责任险埋单,违背市场经济中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也不利于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市场化进程。第三,由上市公司来为董事责任险埋单,还会反过来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家市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6]。
笔者认为,还是通过各上市公司交纳独立董事基金,使包括独立董事责任险等费用全部从该基金支出。
(六)建立独立董事与公司中小股东的信息交流平台
这样使得独立董事能够了解中小股东的意见,并能在董事会代表他们的利益并进行监督,同时独立董事也需要定期向中小股东汇报工作情况,建立两者之间的信息互通渠道。
三、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毫无漏洞、尽善尽美,都是从实践中发现问题,继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确实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这种不完善与很多方面有关,要改变现状会遇到重重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坚定信心,站在一定的高度,客观地评判,科学地分析、借鉴、对比就一定能堵住露洞,从而建立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参考文献:
[1] 段从清。独立董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
[2] 张合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5).
[3] 谭劲松。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125.
[4] 胥鹏。强化治理结构的董事激励 机制[J].哈佛商务评论,2002,(4).
[5] 陈式龙。应及早开发独立董事责任险[N].金融时报,2001-10-19.
[6] 韩志国。董事责任该由谁来埋单[N].上海证券报,2002-01-29.
本文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2年13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