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治理趋同和存异是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一个重要话题。本文在对两类主要治理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一体化对治理趋同的影响,探讨了公司治理趋同的主要表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改善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上市公司治理,国际趋同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兴起,治理模式的趋同和存异逐步成为该领域的一个焦点。部分学者认为,由于全球化进程导致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以股东利益至上理念为核心的安格鲁一萨克斯(Anglo - Saxon)模式极好地契合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与其他治理模式的竞争中胜出,从而成为公司治理的标杆。甚至有学者指出,这种趋势的发展将导致公司法“历史的终结”[1]。 尽管这些观点引起了许多学者的质疑,如Aguilera和Jackson与Clarke指出,由于各国商业制度的差异性,公司治理趋同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各国公司治理制度仍将保持分化的局面[2-3]。Joer等则认为基本没有证据表明股东价值最大化已经取代其他治理模式而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全球公司治理并不存在趋同现象[4]。但21世纪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发展一体化的进展,以及在包括世界银行、OECD和ECGI(欧洲公司治理机构)等国际机构的推动下,各国政府均着力采取措施改造或修缮本国的法律体系,使其朝向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方向发展,并导致公司治理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趋同。 一、公司治理的两大模式 理论界对公司治理模式归纳较多,如Franks和Mayer[5]提出的内部人和外部人治理体系、Coffee[6]提出的分散型和集中型股权结构治理体系以及Roderic等[7]提出的自由市场和共同治理模型等。从不同学者阐述的内容来看,这些区分的内涵和指向大同小异。 1.股东利益至上与外部人治理模式 外部人治理模式又称为市场治理模式,在世界范围内,遵循外部人治理模式最为典型的是英国和美国。该种模式遵循的基本理念是股东利益至上,依赖竞争性的市场对公司加以治理。通常来说,外部人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1)股权资本居于主导地位。奉行外部人治理模式的国家通常禁止或限制银行持有公司股份,在金融业领域实行分业经营,从而在法律上排除了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能性。在持股结构上,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管理者实际掌控公司,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且数目众多,既无能力也无兴趣实际参与公司内部治理。(2)公司法确认股东利益至上。公司被认为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体”,在公司的参与者中,包括公司经理、雇员、供应 商、顾客、债权人和股东等,除股东之外,其他参与者的利益都能通过正式契约得到保护,并且各利益主体根据合同获取利益。由于股东是唯一没有受到正式契约保护的主体,他们只拥有剩余索取权,因而公司法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3)依赖发达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约束公司高管的行为,促使其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行事,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是外部人治理模式的核心机制。控制权市场主要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实现对公司的资产重组和公司股东及管理层的更换;而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则是对上市公司经理人实施外部监督的另一个重要机制,公司经理人基于被替代的可能性和将来寻找更好职位的激励,必须为维护或提高自己的声誉而努力工作,以提高自己任内的业绩。(4)证券法倾向于对中小股东利益提供较为完备的保护,依靠完备的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和责任追究制度来保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外部人利益。为维护现有投资者的利益和吸引潜在投资者,美国和英国的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为投资者提供及时、详尽和准确的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决策失误。同时,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在英美国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不仅是董事会的重要构成部分,而且在监督内部董事行为、公司决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外部治理模式作用的发挥还依赖于发达的股东诉讼。 2.利益相关者与内部人治理模式 内部人治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是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关系型或共同治理模式,此外,以韩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家族治理模式和以转型国家为代表的内部人控制模式也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日德模式在基本理念上摒弃股东利益至上原则,强调利益相关者治理。其主要特征在于:(1)间接融资居于主导地位,银行或产业资本在公司融资和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银企交叉持股,产业交叉持股。以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为例,首先,德国的法律对银行持股完全没有限制,银行可以从事商业银行到投资银行在内的广泛金融服务,而且可以无限量地持有任何一家非金融企业的股份。其次,全能银行既是公司各类贷款的唯一提供者,也是公司的大股东,它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获取公司信息,通过直接指派或撤换高层管理人员、行使表决权以及代理中小股东投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治理。(2)股权相对集中,内部人与上市公司维持着长期而稳定的关系,资本市场和外部投资者对公司治理影响不大,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要求并不严格,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3)劳动者利益明确受到法律保护,不仅体现在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设置上,而且在公司各类活动包括日常运作、兼并和破产等环节对职工利益也提供了强有力保护。例如,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法均有职工和股东以相同的比例进入董事会的规定。尽管日本商法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在现实中,职工是相比于股东更重要的成员,雇主不会轻易解雇员工,员工也不会轻易离开公司,必要时宁愿减少对股东的分红,也会优先保证雇佣劳动者。(4)在治理模式上采用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双层制,尽管不同国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程序和职责权限存在差异,但总体上,监事会主要代表职工利益,行使监督权;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构成,行使经营管理权,二者相互独立。 家族治理模式是一种特殊的内部人治理模式,以韩国、意大利和中国香港为代表,并广泛存在于许多东南亚国家、美国和欧洲国家。我国近年来家族企业发展迅猛,上市公司中该类企业也呈逐步增加之势。其主要特征包括: (1)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家族成员拥有绝对占优股份,因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样,在实际经营中家族成员占据着关键岗位。 (2)经营多元化,资产负债率高。以韩国为例,1995年最大的5家财阀平均拥有40家子公司,涉及30多个产业领域;1998年韩国财阀平均资产负债率达到331%,远高于同期美国159%和日本173 010的水平。 (3)通过股权金字塔或横向持股等方式,达到以少量资金事实上控制上市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目的。金字塔股权结构由于实际控制人的隐蔽性和无需大量直接投入资金就可以控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显得更加激烈,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经理层进行利益输送,进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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