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张德江副总理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推进对外开放,增强全球配置资源能力,加强对境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引导,在‘走出去’中发挥领头羊作用”,为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指明了方向,也为相关的国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户中央企业投资设立境外单位5901户,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当年利润占到中央企业利润总额的37.7%。可以说,从经济效益角度看,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已取得较大成就,但从战略角度考虑,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和引导,以期获得更大的战略价值。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加强战略引导以实现更大的战略价值 (一)部分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对配合国家宏观战略的重视程度不够 境外投资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和满足国家一定时期宏观战略发展的需要。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其境外投资在注重经济效益之外,更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积极配合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责任。但种种案例表明,目前部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很多是为了获取利润和影响力,而不是为了国家整体的对外政策目标,他们更关心自己的利润而不是国家战略,有的甚至与国家战略违背。例如,某些中央企业通过境外投资获取海外资源后,很大一部分以现货价格卖到全球市场而不是运回国内。 现阶段,如何引导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彻底摆脱“混沌理论”的作用力,理顺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与国家战略的关系,使其与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相吻合,适应和满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的需要,是我们应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部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与国资委整体战略规划要求不完全一致 随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热情的不断高涨,有些问题也开始逐步显现,例如,有的企业在海外并购中过多地考虑企业的利益,而非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因此存在相互恶性竞价的行为,导致并购成本攀升,使并购收益大大降低。中央企业间“鹬蚌相争”,往往使得被并购的境外企业股东“渔翁得利”,使得国有资产变相流失。诸如这些,既不利于中央企业的整体发展,也使中央企业的对外形象受到影响。因此,如何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纳入国资委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通过引导和规范并加以协调,使其健康、有序、良性地发展也是一个亟需关注的问题。 (三)部分中央企业针对境外投资未专门制定长期发展战略 部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缺乏长期发展战略或长期发展战略不够清晰,存在一定的短视现象,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有的央企为了创造短期业绩或打造知名度,盲目投资,缺乏长期战略规划,既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如何引导中央企业建立长期境外投资发展战略,以促进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更加科学、合理、高效,也是国资委迫切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 综上,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除事中和事后监督外,也应重视事前的引导。应建立起这样一种战略引导机制,使企业管理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不仅关注投资的财务回报情况,还要切实关注其投资行为是否可适应和满足当前国家宏观战略发展的需要,是否适应和满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整体战略部署和规划的需要,是否适应和满足企业长期战略发展的需要,以使其投资行为除产生经济价值外,还能产生战略价值。而这种战略引导机制,可以通过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体系下建立战略评价子系统来加以实现。 该战略评价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在境外投资中的导向作用。通过该子系统,对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战略配合度评价,引导其投资方向与国家利益及国家战略相符合,与国资委整体战略部署和规划相符合,与企业长远利益相符合,以实现“以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两大战略思想为指导,更好地促进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朝着科学、合理、健康、高效、长远的方向发展”这一目的。 二、构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体系下的战略评价子系统 (一)设计的基本原则 1.引导性。由于企业具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因此战略评价子系统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通过评价指标及权重等方面的设计,引导企业的境外投资与国家利益相符合,与国家、国资委战略相符合,与企业长远利益相符合。因此在指标设计时,应本着“引导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以正得分为主体,以负得分为补充。对符合国家战略、国资委战略和企业战略的境外投资,应以正得分鼓励;对于不符合国家战略、国资委战略的,若为交由企业自主选择而不积极主动配合的,则得0分,表示不鼓励;若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但未做到的,则以负得分予以惩罚。 2.客观性。战略评价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并考虑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具体实际,指标设计应科学可行,权数比重应适中,理想值的设置应合理,以使战略评价系统客观地反映境外投资与国家战略、国资委规划及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配合程度,科学、合理地引导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3.-致性。战略评价子系统作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体系下的重要一环,在设计时需与整个体系保持一致,服务于境外投资绩效评价的总目标。 4.整体性。具体设计时,不应孤立地考虑战略评价子系统,应将其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体系下的风险控制评价子系统、财务绩效评价子系统有效地整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各个子系统的合力,全方面、多层次地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更好地引导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如某些企业为了国家战略利益而牺牲自身经济利益时,其在财务绩效评价子系统中肯定存在失分现象,此时就需整体考虑该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将失去的分数争取在战略评价子系统中得到弥补,以不伤害企业维护国家利益的积极性。 5.兼顾性。战略评价系统应兼顾国家宏观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的需要,力求通过战略引导实现多方的共赢。 (二)总体设计思路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央企业内部已逐步建立起由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在这一法人治理结构中,国资委代表国家作为股东委托授权董事会代理中央企业的日常运营。但由于委托者和代理者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者应设计一种最优契约来激励代理者,以实现委托者与代理者目标及利益的一致。就目前情况而言,将绩效评价方式及奖惩机制相结合,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因此,可以设计一种以衡量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与国家战略、国资委战略和企业长期战略相适应为评价目标的战略评价子系统,将战略评价子系统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总体系下,进而与企业管理者的绩效奖金相挂钩,以激励引导企业管理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不仅关注财务绩效,也关注其行为是否与国家战略、国资委战略和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相一致,进而更好地规范和促进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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