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其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在这份报告中,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认为,户籍法是本届常委会立法的预备项目,所以,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今,已经有62年的时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也已经有32年的时间。无论是横看世界诸国,还是纵览中外历史,无论是比较经济条件,还是对照历史进程,中国现行的束缚人、尤其是束缚农业户籍群体,造成一国之内的自然人从出生伊始就具有差别权利义务的户籍管理制度,实在是到了应该彻底改变的时候了。
改变的条件已经成熟。一个建立时间已经60多年的共和国,一个已经实行开放政策30多年的世界性大国,一个已经承认联合国宪章以及大部分国际权利公约的国家,一个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并允诺给予其他国家公民以“国民待遇”的国家,一个已经建立了国家工业化体系、不需要农民继续做出牺牲的国家,一个已经迅速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内,实行无差别待遇、权利义务平等的户籍管理制度,难道还是一件渠未成、水未到的事吗?如果这样的条件都不算“成熟”,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条件才算是“成熟”呢?
在中国,户籍,在更大的意义上,只是一个人口管理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权利义务的概念。其实,正是这个“概念”,造成了社会现实中林林种种的差别待遇,形成了一国之国民因户籍种类不同而权利义务不同的诸多制度。这个从“管理”角度去限制权利义务的正常关系,而不是从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倒逼”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思维方式,既有历史因袭的惯性,又有现实利益的纠葛。
社会管理当然关乎社会秩序。然而,是社会管理方式决定公民的权利义务,还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制约和决定社会管理方式,这却是一个关乎根本的问题。这也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秩序类型,是公民自由基础上的秩序,还是管理所设定秩序基础上的公民自由。自由基础上秩序和秩序基础上的自由,虽然都有自由和秩序,但却是天壤之别的秩序和自由。其差别就如同笼中之鸟和空中之鸟的差别一样大。
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使人从一出生就具有了身份属性。这里所谓“身份”,是从属或附载着在自然人身上的相应权利义务的法定社会地位。在中国,户籍的不同,导致身份的不同;身份的不同,导致个人权利义务的差别。一个人,是农业户籍还是非农业户籍,不仅意味着个人生活方式、生老病死方面的微观差别,更意味着个人与国家财政支出之间不同关系的宏观差别。一个城市户籍的人,与一个农业户籍的人,在同一个社会中必定享有不同的社会资源。甚至是生活在同一限定地域内的人,具有相同的户籍种类,但户籍所在地不同,也会因此产生非常不同的待遇。
取消这种制造“身份”差别的户籍管理制度,让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的关系过渡到契约、也就是平等的关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从户籍管理的角度讲,从社会秩序形成的角度看,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也早已过了非改不行的临界点了。
来源:《光明网》